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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论坛发帖的有关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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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8-15 13:32:1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近来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对网络监管力度的加大,一些网站因为违法了国家的有关规定而被关闭。我们不希望此类事件在本论坛发生,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论坛的一些特点,制定了以下的一些规则,作为试行条例。希望大家能在以后发帖时作为参考,如有违规内容,一律删除!



1,不得发布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保护动物标本、新的象牙、犀牛、玳瑁、虎骨等和军用违禁品。

附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第50条、第51条的规定进行民间收藏文物的买卖;动物:仅允许销售常见的家禽、家畜、宠物或可食用动物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 野生动物、国家保护类动物、濒危动物活体、内脏、任何肢体、皮毛、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均不能登陆。

2,不得发布反动宣传物品,盗版、淫秽物品(以后在发布人体艺术等敏感的图片时要慎重,如果管理人员觉得不妥可随时删除,并不作任何通知)等。

3,禁止发布有关现代刀剑和管制刀具的交易。(瑞士军刀类小刀具除外)。“可收藏但不可携带”。因此暂定古董刀剑兵器可以交易(包括一、二战时期的军刀、军刺类物品和民国时期的)禁止所有具有火药功能辅助的兵器(如火铳,火炮,火枪,地雷,手雷,炮弹等),无论其年代或是否还具有杀伤力,一律禁止交易。

4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禁止在论坛公开发帖买卖第四、五版人民币;不得发帖买卖伪造、变造人民币。

5,不得发布三级以上的文物进行买卖,具体的可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。

6,各类杂件不得标“刚出土”等字样,所有出土文物都是国家所有,发现此类描述一律删除。

7,不得在论坛发表或公布涉及政治的言论、图片和链接!
以上只是规定的一部份,根据需要可随时添加一些规定;为了我们论坛的健康发展,希望大家能自觉遵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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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8-15 22:50:56 | 显示全部楼层
...........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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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8-16 09:21:47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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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8-17 10:03:53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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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9-28 23:28:14 | 显示全部楼层
  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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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9-29 01:16:45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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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9-29 12:16:44 | 显示全部楼层
您好!我们又在这里见面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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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3-9-29 13:00:14 | 显示全部楼层
qxy123654 发表于 2013-9-29 12:16
您好!我们又在这里见面啦。

欢迎兄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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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0-1 15:17:57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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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0-1 20:06:32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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